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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设立“限制离婚制度”回应赵勇等八位读

luyued 发布于 2011-03-04 20:19   浏览 N 次  

   就设立“限制离婚制度”回应赵勇等八位读者

  王礼仁

  我建议设立“结婚与离婚间隔期”和“离婚考虑期”,有许多读者有不同看法。我看了一些文章,总的来讲,有两个特点:一是抽象否定的多;二是曲解的多。因此,有必要作一些回应。

   1、赵勇同志观点全文:

   结婚若干年后才准离婚法官如此荒唐让人心惊_

  2010-04-30 10:33:00 来源: 现代快报(南京)

  在民政部主办的“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期间,湖北宜昌市中院法官王礼仁建议,婚姻法中应增加限定离婚与结婚间隔时间的内容,以防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4月29日《新京报》)

  类似限制离婚的建议,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黑新雯也曾提过。黑新雯当时遭到了舆论的炮轰,大家都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是对权利的无理侵犯,更是社会的倒退,跟当年大小事情都要报政府批准没什么区别。

  对黑新雯代表的批评,完全也适用于法官王礼仁。但王礼仁跟黑新雯还不一样,因为王礼仁是个资深法官(能参加民政部的研讨会,王礼仁的资历想必不浅),“法律可以随意扩张以干涉人的自由”,这样的话从一个司法者口中说出来,更让人觉得后怕。

  权力要尊重权利,这是现代人的共识,身为资深法官的王礼仁,更应该深知这个道理。但作为一个司法者,王礼仁对权利的漠视让人心惊,说他是个法盲,恐怕不过分。结婚是人的自由,离婚何尝不是。如果真有那么一天,在结婚多少年之后才能离婚,也要法律来做出规定,那将是一个多么可怕的社会。法律代表的是公权力,它的手不能伸得太长,更不能毫无节制。只要一个人的行为是自愿的,也不影响他人,就不用劳烦权力来横加干涉。离婚也要由法律来规定年限,这其实跟“夫妻家中看黄碟被抓”是一个道理,都是权力手伸得太长的恶果。

  法官王礼仁提出离婚要法律规定年限的荒唐建议,足以证明,一些权力者仍然搞不清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关系,他们仍然迷信,权力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个人的自由为了做出配合,哪怕牺牲再多,都是理所应当的。(本报评论员赵勇)(本文来源:现代快报 )

  【对赵勇同志的回应】

   评论员赵勇是自己立靶自己射击,自己批判自己。 他的标题是“结婚若干年后才准离婚”,这不是我的建议,我没有提到“若干年”,是评论员便于评论而杜撰的一个靶子。如果再上“终生”不得离婚,反对的理由可能更足。

  至于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关系,确实难以搞清,但绝非公权不介入私权。至于公权如何介入私权,当然有待研究。我的建议是否有用,这当然需要代表人们利益的立法者最后决定,如果立法者和广大人民都认为,上午结婚下午离、今天结婚明天离、一月结离三四次,这种婚姻自由好,那当然是可以的。

  但我不得不重复强调:在“自由王国”的欧美国家立法中也有如此限制;香港、澳门的立法也有此限制。

  如果借用赵勇评论员的话说:这些国家和地区则“是一个多么可怕的社会”?!

  最近几天,我一直在思考: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人们怎么没有感觉到他们的婚姻不自由呢?怎么没有感觉到可怕?中国人或大陆人是否要声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主或自由?

  2、李克杰同志观点全文:

   单纯用“期限”阻止离婚有悖法理

  时间:2010-04-30 07:23 作者:李克杰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在民政部主办的“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上,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长期审理婚姻案件的法官建议,“婚姻法”应增加限定离婚与结婚间隔时间的内容,以防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4月29日《新京报》)。

  这位法官的意思是,以法律的名义为婚姻设立“最短期限”,即在结婚后的一定期限内任何一方都不得提出离婚。这位法官解释说,他的建议还包括增加“离婚等待期限”。概括地讲,就是希望设立“婚姻最短期”和“离婚等待期”两个期限以防止草率离婚。

  其实,随着离婚率上升日益受到社会的高度重视,类似试图通过增加离婚难度防止草率婚姻的建议早已有之。远的不说,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代表委员建议,通过增加婚姻调解书等离婚手续或增设离婚冷静期的方式,提高离婚难度,以有效防止“冲动型”离婚。

  乍看上去,这些建议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实行,或确能一定程度上遏止不断飙升的离婚率。不过,这些建议都有一定的片面性,治标不治本,甚至在出发点和立足点上就存在偏差,它们更偏重于单纯维护婚姻稳定,而不是着力解决夫妻矛盾和化解家庭纠纷,因而所建议的措施难免会戕害婚姻自由,违背婚姻伦理和基本法理。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婚姻的动荡,“闪婚”、“闪离”的泛滥,造成婚姻家庭的严重不稳,特别是其背后的矛盾纠纷,更是社会不稳定的潜在因素。因此,婚姻家庭制度在任何国家都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努力维护婚姻的稳定,妥善处理婚姻纠纷,防止轻率离婚,既是立法司法者的任务,也是整个社会的责任。不过,如何防止轻率婚姻,法律制度有不同的法律措施。

  在我国,随着结婚、离婚手续和程序的简化,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了轻率结婚、闪婚闪离和离婚率急剧上升的不正常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焦虑和不安。按照我国现行规定,离婚有两种基本途径,一是自愿离婚,直接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手续简单,即到即办;二是一方不离或有其他纠纷,需到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办理,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要经过调解、开庭审理、判决等法定环节,持续数月的时间。

  就诉讼离婚而言,我国法律程序的调解环节和一定的审理期限,已经足以保证夫妻双方保持冷静,慎重决定。另外,在实体上,法官判决时还要对是否符合离婚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显然,通过程序“冷静”和实体“鉴别”,诉讼离婚案件已谈不上“草率”。人们诟病较多的是自愿离婚,建议增加离婚难度也主要针对它而言。

  说实在的,我国目前自愿离婚的程序的确有些“草率”,只要夫妻双方表达了离婚的意思表示,婚姻登记机关就“盖章发证”予以认可。这与婚姻家庭在国家和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严重不符。表面上看,这是最大限度地保证了离婚自由,但不能忘记的是,法治社会中的任何自由都是有界限的,尤其是当它对社会利益产生潜在威胁时。从这个意义上讲,对自愿离婚设置一定的程序是必要的。

  但笔者认为,应从解决矛盾、化解纠纷层面上思考问题,而不能简单地以“婚姻维稳”为基本目标。因此,笔者并不同意单纯通过设定“期限”来防止草率离婚,通过设立婚姻辅导期的方式会更妥当。在此期间内,专门的婚姻辅导机构应主动免费服务,诊断婚姻问题,分析离婚原因,帮助调适婚姻关系,引导双方正确对待婚姻权利义务,树立正确的婚姻观。通过辅导,即使最终仍然离了,但会有助于重组后的婚姻家庭生活。而单纯让婚姻当事人自己“冷静”、“调适”的期限,对解决矛盾和化解纠纷,特别是对树立正确婚姻家庭观并无裨益,不过是简单地限制了离婚自由而已。

  【对李克杰同志的回应】

   看一下李克杰同志文章的标题――《单纯用“期限”阻止离婚有悖法理》,就可以知道,这也是自己立靶自己射击,自己批判自己。因为我从没有说过:“单纯”用法律手段。“单纯”是李克杰同志自己立的靶子,否则,他就可能没有射击的对象。

  我不再重复我提出上述建议的原因(见我的婚姻专著或另文),但我还是要重复强调:法律虽然不是唯一的手段,但法律寓惩罚与教育于一体,具有规范、警示、指引、宣传等多种功能,权威性高,影响力大,普及率广,其遏制“玩婚”的作用,是其他手段难以代替的,在综合治理“玩婚”中,为什么要弃之不用?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草结草离的“玩婚”现象,远远不如我国如此严重,他们竟然敢对正常婚姻“下手”,而我们面对如此严重的“玩婚”现象,为什么还要迟疑、彷徨和恐惧?难道我们是害怕侵犯外国的立法著作权吗?

  同时,“有悖法理”之说,不能成立。可以看一下外国法律和我国著名法学家的文章,便可以知道适当限制是否“有悖法理”。推荐看一下梁慧星教授等诸多学者和实践部门同志的观点。

   3、吴丁亚同志观点全文:

  法官建议修改婚姻法婚后一段时期内不得离婚

  2010年04月29日02:11新京报吴鹏

  本报讯 (记者吴鹏)作为一名长期审理婚姻案件的法官,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礼仁建议,“婚姻法”中应增加限定离婚与结婚间隔时间的内容,以防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而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认为,这一建议有违反“婚姻自由”之嫌。

  昨日,在民政部主办的“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期间,王礼仁接受本报采访时解释说,“时间限制”有两层含义,一是结婚到一定期限后才能提出离婚,二是提出离婚后,需要经过一定考虑等待期限后才能颁发离婚证件,也就是延长离婚办理时间。他认为,“离婚简单导致草率结婚,草率结婚又必然使离婚增多,两者相互作用,恶性循环。”他认为,如果适当增加离婚的难度,限定结婚后没有达到一定期限不得提出离婚,就可以促使人们更加慎重的对待婚姻。

  不过,对于这一建议,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则认为有违反“婚姻自由”之嫌,“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离婚,却限定离婚办理时间或设置婚后时间间隔,都是对自由原则的违背。”

  吴丁亚认为,从个案看,这一建议执行起来也会遇到困难。比如夫妻双方实在生活不下去了,却因未满结婚时限而不能离婚,双方都痛苦。另外,如果双方已经同意离婚,其中一方决定在离婚后与另一人结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会犯重婚罪,这明显不公平。

  法官建议修改婚姻法婚后一段时期内不得离婚

  2010年04月29日02:11新京报吴鹏

  本报讯 (记者吴鹏)作为一名长期审理婚姻案件的法官,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礼仁建议,“婚姻法”中应增加限定离婚与结婚间隔时间的内容,以防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而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认为,这一建议有违反“婚姻自由”之嫌。

  昨日,在民政部主办的“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期间,王礼仁接受本报采访时解释说,“时间限制”有两层含义,一是结婚到一定期限后才能提出离婚,二是提出离婚后,需要经过一定考虑等待期限后才能颁发离婚证件,也就是延长离婚办理时间。他认为,“离婚简单导致草率结婚,草率结婚又必然使离婚增多,两者相互作用,恶性循环。”他认为,如果适当增加离婚的难度,限定结婚后没有达到一定期限不得提出离婚,就可以促使人们更加慎重的对待婚姻。

  不过,对于这一建议,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则认为有违反“婚姻自由”之嫌,“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离婚,却限定离婚办理时间或设置婚后时间间隔,都是对自由原则的违背。”

  吴丁亚认为,从个案看,这一建议执行起来也会遇到困难。比如夫妻双方实在生活不下去了,却因未满结婚时限而不能离婚,双方都痛苦。另外,如果双方已经同意离婚,其中一方决定在离婚后与另一人结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会犯重婚罪,这明显不公平。

  【对吴丁亚 同志的回应】

   吴丁亚律师主要是抽象否定。吴丁亚提出的问题,实际上不是问题。自由的限度与我的具体建议并不矛盾,不能脱离我的具体建议内容。其他质疑请看一下香港、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就马上解决了。如果怕麻烦,我在另一篇文章中有部分内容谈到此问题,比较省事。

  我也怕麻烦,只能把香港解决此问题的方法列出来供参考:

  《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12条(1)规定:“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从结婚之日1年内(以下简称“指定期限”),不得向法院提起离婚申请”。第12条(2)规定:“如果申请人的境况非常困难,或被告人行为极端恶劣,法院在接获请求时,可以以此为理由,批准在指定期限内提出离婚申请”。

  我想,大陆的立法者绝对比香港更智慧,吴丁亚担心的事不会发生。

  4、叶祝颐同志观点全文:

   尊重离婚自由也是“成人之美”

  发布日期: 2010-4-30 12:35:07 稿件来源:合肥在线-合肥晚报 作者:□ 叶祝颐

  4月28日,在民政部主办的“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期间,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礼仁建议,婚姻法中应增加限定离婚与结婚间隔时间的内容,以防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而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认为,这一建议有违反“婚姻自由”之嫌。(4月29日《新京报》)

  世俗眼光里,结婚是好事,离婚不光彩。不少像王礼仁法官这样的热心人都担心年轻人拿婚姻当儿戏,冲动离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比如,今年“两会”期间,就有代表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时增加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婚姻调解书。以增加离婚难度。尽管这些建议都充满善意,但是我并不认同这样的观点。

  应该说,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只要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都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办理离婚登记、打离婚官司时,工作人员提醒男女双方保持冷静心态,深思熟虑,那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但是现代社会硬性设定婚后离婚期限没有必要,也没有道理。简化离婚手续,也具有尊重公民婚姻自由的进步意义。法官建议限定婚后离婚期限,增加离婚难度,这不是侵犯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利吗?

  婚姻质量高低与结婚时间长短并不构成必然的逻辑关系。无论是结婚几十年的老夫妻,还是刚领结婚证书的小夫妻,当他们发现彼此找错了另一半时,离婚是他们的自主权利,旁人无权干涉。事实上,除了少数头脑发热,离婚又后悔的离婚者以外,对多数离婚者而言,离婚不仅不是破坏家庭的坏事,而且是一种解脱与新生活的开始。离开一个不爱自己或自己不爱的人,去追求自己所爱的和爱自己的人,寻找一双合脚的鞋子,这本身就是一种幸福,更是一种人性解放。如果法律节外生枝增加婚后离婚期限的限制性条款,人为增加离婚难度,让他们继续忍受痛苦的煎熬,婚姻貌似暂时稳定了,这实际上是在一些围城不幸者的伤口上撒盐,让他们生活更加不幸。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建议设定婚后离婚期限颇有点“第三者插足”,帮倒忙的意味。法官为围城中的不幸者打开方便之门,不为难、不添乱,实际上也是一种“成人之美”!

  【对叶祝颐同志的回应】

   叶祝颐同志的“法官建议限定婚后离婚期限,增加离婚难度,这不是侵犯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利吗?”“法官建议设定婚后离婚期限颇有点‘第三者插足’,帮倒忙的意味”。

  我认为,这又是抽象否定。笼统地看叶祝颐同志的观点,当然有道理。但我觉得国家能否成为“第三者插足”(即公权力的必要介入),还是要从“自由度”和“限制度”上考虑。因而,这个问题还是要回到具体“建议是否合理”上去,不能一概认为凡是增加离婚难度,都是限制婚姻自由,都不好,都不能介入。自由不是绝对的,关键就是这个“度”掌握的合理与否。文章没有谈及我的建议具体内容有什么不合理,我也难以具体回答。

  5、刘道炎律师观点全文:

   宜昌一法官建议增加离婚难度引网友热议

  http://news.sxxw.net 2010-4-30 三峡新闻网

  三峡新闻网消息 (三峡晚报) 在北京参加民政部主办的“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礼仁对《新京报》记者说,建议“婚姻法”中应增加限定离婚与结婚间隔时间的内容,促使人们更加慎重的对待婚姻,以防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

  昨日,《新京报》的报道经网络转载后引发热议。记者从新浪该新闻下的评论中看到,多数网友表示,建议很好,但没有可行性。相关评论则认为,王礼仁的建议涉嫌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荆楚网发表署名评论说,我们不能以婚姻维持的时间长度来衡量夫妻双方是不是可以离婚了,一来给那些想要离婚的夫妻带来了心理上等待的痛苦,二来这样也未必能阻止离婚的发生。为防止离婚而增加离婚难度,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

  宜昌市三立律师事务所主任刘道炎律师受访时说,王法官有很多有关婚姻关系的专著,“很多都是想法很好,但与现行法律精神不符。操作起来很有难度。”

  相关阅读:王礼仁“离婚无伤”原则曾引关注

  昨日,记者拨打王礼仁法官的手机一直没人接听。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婚姻研究的法律专家,王礼仁有很多有关婚姻方面的新锐观点。此前,他曾提出“离婚无伤”原则,同样引发关注。

  王礼仁在他的一篇文章中说,所谓离婚无伤,就是要使离婚无伤子女、无伤他方、无伤社会,以最好的方法、最小的代价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效果。对于确实需要离婚的,应当贯彻 “子女最高利益原则”。

  据了解,王礼仁法官思想开放,对网络舆情也十分关注。去年在仙桃举办的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研讨会上,王礼仁说,接受网络舆论监督,有利于集中民智,吸收人民群众的法律智慧和法律经验,提高审判质量,有利于了解民意,吸收人民群众的司法理念,改进审判工作,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

  【对刘道炎律师的回应】

   刘道炎律师的“很多都是想法很好,但与现行法律精神不符。操作起来很有难度。”

  其内容很抽象,不知所云,难以回应。

  但我知道,我用我的研究成果,解决了一个又一个难案。不少法院也用我的研究成果判决了一批案件。最近点军区法院即用我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理论,在全国首次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判决了一起使用他人身份证结婚的案件。此案将适时公布。

  6、陈钱钱观点全文:

   陈钱钱:“增加离婚难度”没有实际意义

  发布时间:2010-04-29 14:57 来源: 荆楚网

  作为一名长期审理婚姻案件的法官,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礼仁建议,“婚姻法”中应增加限定离婚与结婚间隔时间的内容,以防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而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认为,这一建议有违反“婚姻自由”之嫌。(新京报 4与29日)

  我国近年来的离婚率高确实是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随之带来的一些诸如财产纠纷、孩子抚养等问题也让不少人烦恼。法官王礼仁的增加离婚难度建议是为了防止“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但是,自古以来,在人们的观念里,婚姻那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不可掉以轻心,就算随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可能发生了一些改变,但是,笔者以为,没有人会把离婚当成儿戏,从而随随便便的选择离婚,除非到了万不得已的时候。毕竟,大多数人还是会追求幸福的婚姻,而离婚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容忽视的,甚至会影响今后的生活。造成夫妻离婚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夫妻性情不和或者是由婚外恋造成的感情破裂,总之选择离婚那都是有原因的,但是我们不能以婚姻维持的时间长度来衡量夫妻双方是不是可以离婚了,一来给给那些盼着离婚的夫妻带来了心理上等待的痛苦,二来这样也未必能阻止离婚的发生,等时间一到,夫妻双方还是会选择离婚的。

  笔者认为,为了防止离婚而增加离婚难度,那是治标不治本的看法,相反倒是会给那些准备离婚的夫妻增加不少麻烦,由谁来弥补“等待离婚”给他们造成的伤害?再说了,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只要双方愿意,在合法的条件下就可以自愿结婚和离婚,如此“增加限定离婚与结婚间隔时间”岂不是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么?

  依笔者看来,要降低居高不下的离婚率,不是单纯的把离婚手续复杂化那么简单,而是应该深入分析造成夫妻离婚的主要因素,从而对症下药。要帮助未婚男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婚姻观,对于婚姻出现危机的夫妻可以给以相应的心理辅导,引导他们走出困境。至于在《婚姻法》中设立增加离婚难度还是不要得好。

  【对陈钱钱同志的回应】

   陈钱钱认为,“没有人会把离婚当成儿戏”等看法,与现实的闪婚,短婚实际情况不符。陈钱钱可能不了解当前闪婚,短婚现状。请看一下我的另文或认真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真实情况。

  陈钱钱另一段话:“一来给给那些盼着离婚的夫妻带来了心理上等待的痛苦,二来这样也未必能阻止离婚的发生,等时间一到,夫妻双方还是会选择离婚的”。

  应当明确是,我建议立法的本意并不在刻意阻止离婚,而是在预防草结草离。我国没有立法试验,但外国立法效果很好,一年内离婚的很少。而且新加坡废除“快速离婚法”后,整个离婚减少了四分之一。外国比较习惯,对在一年内一般不离婚,也能够接受。

  据这次民政部召开的全国婚姻法研讨会提交的资料表明,在中国一些地方,一年内离婚的高达百分之十几,甚至百分之二十几。面对如此严重的短婚现象,当然可以借鉴一下外地经验,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婚姻在一年内解除。

  7、志灵同志观点全文:

   遏制“闪离”不能靠法律发力

  志灵

  法制日报 2010-04-30 09:08:00

  http://www.legaldaily.com.cn/commentary/content/20 10-04/30/content_2130615.htm?node=5960

   [提要] 作为一名长期审理婚姻案件的法官,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礼仁建议,“婚姻法”中应增加限定离婚与结婚间隔时间的内容,以防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按照费孝通先生的分析,“闪离”的症结其实在于“闪婚”,而“闪婚”的根源又在于对婚姻浪漫性的过度想象。

  □法治观察

  作为一名长期审理婚姻案件的法官,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礼仁建议,“婚姻法”中应增加限定离婚与结婚间隔时间的内容,以防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而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认为,这一建议有违反“婚姻自由”之嫌(4月29日《新京报》)。

  先不谈王法官的建议是否合理,至少他提出了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命题,我们社会的离婚率是不是太高了?两三年前,北京和哈尔滨民政部门提供的数据就显示,我国“80后”草率结婚又轻率离婚的人数持续走高。80后独生子女成为离婚高发人群,已成为婚姻管理部门、婚姻家庭专家和社会学家关注的社会问题。这倒也印证了王法官的判断,“离婚简单导致草率结婚,草率结婚又必然使离婚增多,两者相互作用,恶性循环”。

  虽然现代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值得人们忧思,但这是否是一个需要法律直接介入进行规范的问题,则很值得商榷。如果我们认同离婚自由和结婚自由一样天经地义的话,那么,王法官的建议在逻辑上最大的缺陷就是,这种做法固然可以让部分人更加慎重地对待婚姻,但对于一些经过很慎重考虑,认为自己的确需要离婚的人的“离婚自由”,是一种权利的剥夺,因为结婚达不到一定时间不准离婚意味着他(她)们要有很长一段时间要生活在“想离不能离”的痛苦境地。 而且,王法官建议的一个致命缺陷是,这个一定的时间到底是“多长时间”,谁能拍着胸脯说自己就了如指掌,即便强行规定一个诸如“七年之痒”的期限,恐怕也是一种理性致命的自负,不足为信。从这个意义上讲,防范草率离婚要求法律发力是一个很不现实的主张,因为法律并没有足够的理性去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既然这样还不如让当事人自己去决定这个“期限”。

  在我看来,虽然防止草率离婚法律不能发力更不需要发力,但并不意味着我们面对如此高的草率离婚率置之不理,反倒催促我们要在道德文化的层面去解读他(她)们为什么要“闪婚”和“闪离”。有调查显示,缺乏忍让和宽容,是当前80后人群离婚的主要原因。但是,他(她)们为什么要缺乏忍让和宽容呢?

  对此,费孝通先生在《生育制度》中曾有一针见血的分析,他讲道“很多人忘怀了这培养的工夫。旧式婚姻因为承认夫妇的关系是痛苦的所以要设法克服,所以肯下工夫。现代婚姻一开头是一见倾心,接着是如胶似漆,一到结了婚,碰着真正现实的试验,发现了婚姻的痛苦,心理上既无准备,感情又好像受了欺骗,结果反而不在力求和洽上用工夫了,这是新不如旧的地方”。

  按照费孝通先生的分析,“闪离”的症结其实在于“闪婚”,而“闪婚”的根源又在于对婚姻浪漫性的过度想象。可事实上,婚姻制度的存在,除了为两情相悦提供一个制度保障外,更重要的功能是为延续后代提供一种制度化的保障,而这种保障对于踏入婚姻殿堂的人来说是一种绝对和纯粹的责任,而没有任何的浪漫空间。

  法学家苏力在“为什么朝朝暮暮”一文中指出,仅仅出于对两情相悦的制度化确认,婚姻制度并没有存在的必要,反倒是婚姻制度本身就是对情爱的一种限制,使得当事人更多地对抚养下一代和对方承担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草率离婚率的攀升,是不是我们对于婚姻责任越来越淡化的一种直接表现,果真如此,法律再强行介入也是没用的,因为法律不能规定“你必须爱你的妻子”,而建立在社会普遍信仰之上的婚姻道德共识却可以做到这一点。

  【对志灵同志的回应】

   我认为,立法建议能否采纳,就是要看它是否合理。而志灵同志则“先不谈王法官的建议是否合理”,然后则说:“王法官建议的一个致命缺陷是到底“多长时间” 等难以界定和预测。

  实际上,志灵同志还是在建议是否合理上作文章。所不同得是,他把我一年以下非常明确的时间概念换成了到底是“多长时间”抑或是 “七年之痒”等模糊时间,以此认定我的建议存在“一个致命缺陷”。

  我想这不是我建议的“一个致命缺陷”,而是作者杜撰的“一个致命缺陷”。

  8、张磊律师观点全文:

   法官建议设婚后离婚期限防草率离婚,张磊律师热辣点评

  新浪博客 (2010-04-29 09:31:17)

  《新京报》报道,作为一名长期审理婚姻案件的法官,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礼仁建议,“婚姻法”中应增加限定离婚与结婚间隔时间的内容,以防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

  昨日,在民政部主办的“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期间,王礼仁接受采访时解释说,“时间限制”有两层含义,一是结婚到一定期限后才能提出离婚,二是提出离婚后,需要经过一定考虑等待期限后才能颁发离婚证件,也就是延长离婚办理时间。他认为,“离婚简单导致草率结婚,草率结婚又必然使离婚增多,两者相互作用,恶性循环。”他认为,如果适当增加离婚的难度,限定结婚后没有达到一定期限不得提出离婚,就可以促使人们更加慎重的对待婚姻。

  不过,对于这一建议,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则认为有违反“婚姻自由”之嫌,“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离婚,却限定离婚办理时间或设置婚后时间间隔,都是对自由原则的违背。”吴丁亚认为,从个案看,这一建议执行起来也会遇到困难。比如夫妻双方实在生活不下去了,却因未满结婚时限而不能离婚,双方都痛苦。另外,如果双方已经同意离婚,其中一方决定在离婚后与另一人结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会犯重婚罪,这明显不公平。

  张磊律师点评:

  王法官提出这个建议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这并不能改变这个“点子”雷人和荒谬的本质。近年来,离婚率节节攀高,确实应当引起全社会特别是法律工作者的关注,但作为一名“长期审理婚姻案件的法官”,竟然能够提出这种与《婚姻法》基本原则相背离的建议,实在令人感到匪夷所思。高离婚率的背后隐藏着很多社会问题,包括人们婚姻观念、价值观念的变迁,也与当今社会特别是高房价、严重物质化时代下人们的生存压力不无关系,更和现行法律在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等等诸方面规定的缺陷息息相关。作为一名专业法官,想的不是如何保护包括离婚自由在内的婚姻自由和导致高离婚率的深层次原因,思考如何加强离婚诉讼调解工作的力度和效果,帮助离婚诉讼当事人化解矛盾、修补感情裂痕,却提出这样一个简单粗暴加法盲、靠限制离婚自由降低离婚率、让《婚姻法》足足倒退50年的“暴强”建议,不禁令人感到无限的悲哀!

   【对张磊律师点评的回应】

   对于张磊提出的“思考如何加强离婚诉讼调解工作的力度和效果,帮助离婚诉讼当事人化解矛盾、修补感情裂痕”的设想,我很赞同。我在“离婚无伤”“制止冷暴力”等文中,都有这种倡导。但法器不可不用。其理由见前“对李克杰同志的回应”。

  同时,张磊律师点评中还有这样一句话:王法官的立法建议是“简单粗暴加法盲的暴强建议”。

  我要回应这句话,还很费事。为了少费时间,我只有承认这是一个“简单粗暴加法盲的暴强建议”。

  不过,像这种“暴强建议” ,在许多文明发达国家早已成为法律(见另文)。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但建议规定者日益增多。著名民法学家、全国人大代表梁慧星《关于完善婚姻法登记程序的协议离婚制度的建议》也有类似建议。我国公认的婚姻法学界的鼻祖、泰斗巫昌祯教授,在2010年04月28日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全国婚姻家庭研究会暨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也对草结草离现象表示担忧,明确表示应当增加结婚与离婚的间隔时间限制 。还有众多教授亦有此种建议。在全国婚姻家庭研究会暨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大会获奖论文中,可能有十几篇文章,分别有类似建议。至于普通老百姓,这种建议更多。

  说到这儿,我得要提醒张磊律师:你只能说我的立法建议是“简单粗暴加法盲的暴强建议”。千万不要说人家外国的立法是暴强的立法,也不要说我国的其他法学家及普通老百的建议,也是暴强建议!人家可能是不会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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